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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长江日报     作者: 瞿凌云 周苏展     发布日期:2007-04-28 15:43:53    点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须只是产权保护

 

     美国迪斯尼公司根据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制作动画影片《花木兰》,在全球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中国观众必须支付费用,才能观赏以西方现代艺术形式表现的本土民间传说。
    “花木兰”等属于我国的文化创造,其他国家能拿去进行商业利用吗?在其进行获利时,中国能否利益共享?即使是中国人自己,能不加限制地随意改编使用它们吗?昨日,来自德、美、日、英、韩、中等8个国家的100多位知名专家学者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做了深入探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在会上不无担忧,发展中国家千百年实践积累下来的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正被一些发达国家无偿使用,甚至成为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
    据悉,因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较弱,发达国家凭技术优势而拥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创新的优势。这些创新成果的基础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但利用者并没有给来源地以任何利益分享。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调研员王鹤云介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中,国家间、族群间以及个人间,都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利益纷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与会专家认为,法律手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缺失。
    据了解,1982年我国就制定了《文物保护法》,但它只保护有形文物而较少涉及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内出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属于行政保护手段,它保护的也是具有可复制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歌、传说等,其目的也只能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消失和破坏等问题。
    专家认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限的,对他人改编、商业性利用“花木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的行为,权利人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可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有效途径。
    以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确是急需,但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司司长张建华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尊重各民族的性格特征、对人类多元文化的承认和尊重等都有着显著的意义,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还面临着权利人的界定、谁来行使权利等众多棘手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编辑:张传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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