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9月即将进入二审,如无意外,将获得通过。8月30日上午,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在二审之前最后一次座谈听取各方意见。记者获准采访,先睹最新版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了解有关热点问题的解决进展。
以传承人保护为重点
焦点条款——第11条: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资助;第13条:抢救性保护包括对传承人生活条件进行改善;第20条: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应获得报酬;向他人有偿提供知识和技艺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政府资助;第22条:省政府可授予杰出传承人称号,获称号的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南京市文化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樊小林说,江苏的这个立法在全国都有影响,网上有1万多条关于江苏立法的报道。法规的一些主要精神,在传承人之间已经引起很大反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物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人为主。因此,条例将对传承人的保护作为点,抓住了保护实质,令很多传承人激动。
“死保护”还是“活保护”
焦点条款——草案修改稿第26条第一款: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省文化厅社文处助理调研员杨树发不赞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品开发和产业发展联系在一起。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是产品和商品,而是作品。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态,制作技艺,传承方式,文化内涵等,这是不指望赚钱的,可以作为展览展示,旅游服务。产品开发和产业发展,不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这是两回事。比如金箔,我们要保护的是传统的金箔技艺,而非现在的机械化产品和技术。保护和开发要予以区分。
樊小林则认为,这一款内容加得很好,赞同保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动态保护也就是“活保护”,不能采取静态保护也就是“死保护”,这是一个方向性问题。他说,我们考察过的很多遗产项目,在死保护状态下,往往会逐步流失技艺、丧失阵地。这一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思路是一致的。况且,为了约束开发行为,第26条第2款已经限定:尊重原真性、坚持真实性、整体性,不得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
从“可以”到“应当”,提升保护刚性度
焦点条款——第16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第22条: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第24条:收藏、研究和其他文化机构“可以”征集、收购资料和实物……
对于上述“可以”,参加意见征求会的各方人士认为,文化保护力度本来就刚性不够,“可以”二字措辞较“软”,弹性空间大,最后很可能不了了之,建议将这些“可以”改为“应当”,使得对项目的资助、对传承人的津贴鼓励、对机构的职责,都成为刚性的手段,这样才能使保护到位。
别让建设行为灭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
焦点条款——第14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关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出保护范围;第15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特定区域,报省政府授予有关称号……
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张龙的担忧是,很多民间的传统文化活动场所在眼下的建设活动中遭遇灭顶之灾。尤其是一些农村的文化活动场所,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已经毁了不少。尽管目前规定划出保护范围,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相应的措施。这对空间保护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