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资料图片)
记者从正在牡丹江市召开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经过文化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据了解,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和一些市、县已经出台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立法保护得到加强。
北京、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河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纷纷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或厅(局)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保护工作。河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广东、青海、新疆等大多数省区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挂牌,河北省、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还落实了编制,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